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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

2022-10-27
【合同终止效力】劳动合同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我国国情有学者认为,在劳动合同正常终止的情况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是出于对我国当前劳动关系所面临的困境的考虑,防止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合同来规避解除长期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经济补偿金,从侧面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种愿望当然是好的,但笔者认为这种作用实际上很难实现。虽然劳动者是弱势群体,需要得到国家的倾斜性保护,但制度的设计必须合情合理,尤其是要符合客观经济规律,所以必须从各个方面科学分析立法可能产生的社会效应,兼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法的制度设计应当倾斜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权益,但是这种保护必须适度,应与国情相适应。目前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固定期限的短期合同成为我国劳动合同的常态,基数很大,并且支付标准又设置过高,这种形势下要求用人单位在合同终止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对用人单位来说是一种不合理的沉重经济负担。对于劳动合同的正常终止,用人单位本无过错,且劳动者可能面临的失业风险是可以预见的,对此用人单位是不应当承担补偿义务的,否则经济补偿金就会演变成国家强制用人单位承担的给予全体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性分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合理的经济负担,甚有可能会造成企业的出逃、失业的增加,反而违背了立法者的本意。所以说,这项规定在我国运行的难度是很大的,是不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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