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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产生关系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依据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用人事实或者订立劳动合同产生的,劳务关...
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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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之间的区别如下:(1)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而劳务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2)劳动关系的主体特定,一方主体是劳动者,另一方必然是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之间或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公民和法人之间,主体没有特殊限定;(3)劳动关系一经确立,劳动者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必须服从用人单位内部的统一管理,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从属关系的性质,并且劳动者的劳动都是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劳动只被看成是用人单位全部劳动的一部分,劳动者的人身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该用人单位,因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又具有一定的人身关系的性质;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始终是互相独立的平等主体,同时都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确立关系,因而并不存在从属关系,也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4)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完成一项工作只是整个劳动过程中的一部分,它无法独立存在,并具有一定持续性;而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只是在一定时期内完成某项相对独立的具体工作,工作任务完成,双方的合同关系即行终止,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雇佣者给付报酬,不具有人身关系的性质;(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确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依据按劳分配原则按照劳动者的工作质量与数量给付劳动报酬,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与劳务使用者之间实际是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即劳务提供者提供劳务,劳务使用者提供等价的劳动报酬。因此,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分属不同调整范畴,二者并不冲突。劳务关系并不属《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而存在劳动关系情况下再建立劳务关系并不违法,因而只要这一劳务关系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就可以确立,它们是两种独立的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劳动者只是按约提供劳务,用工者也只是按约定支付报酬,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 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资,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 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 2、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依据双方约定所形成的一种财产关系,不存在人身的隶属性。 3、关系的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比较稳定,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的结合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多为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工作,一般以完成特定工作为目的。 4、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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