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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有哪些

2020-10-09 131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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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关系具备三个特征:第一,劳动关系的主体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第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隶属性,服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安排;第三,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符合用人单位的经营业务需要。劳务关系与之相比较,最为典型的区别在于,劳务关系不具有隶属性,劳务提供者无须按照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来从事相关工作,而是要根据《劳务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为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劳务,履行合同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务提供者也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或提供培训的义务,仅需履行劳务合同义务,并按时足额支付劳务费用。
法律依据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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