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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拆迁关系中合法的承租人,可以得到应有的补偿。 首先,房屋拆迁只有合法的承租人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承租人与出租人即被拆迁人之...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出租人可以从转租中获得收益”。承租人转租房屋所获租金是次承租人使用房屋所支付的对价,出租人作为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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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在拆迁过程中,房屋情况的不同会导致承租人可获得的补偿利益有所差异,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公房承租人: (1)已购公房。已购公房的承租人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是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所以征收补偿。 (2)未购公房。未购公房的承租人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其不属于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其能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以及装修装饰补偿。 2、私房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对出租人的房屋进行了装修装饰,可以得到装修装饰补偿;无装修得不到该部分补偿;还能获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的补偿。 3、用于商用的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补偿 在正常经营的承租人,在遇到房屋征收时,对于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给予承租人。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遇到征收时,租赁合同没有到期,合同因遇到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自动解除,承租人多缴纳的租赁费,出租人应当返还给承租人。
从2011年1月21日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明确限制被征收人在房屋所有权人范围内,根据房屋所有权优于债权原理,普通意义上房屋租赁人失去被拆除人的资格,不能共享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房屋补偿部分,但直管公屋和公司自关公屋的租赁人是例外。虽然公共房屋的承租人不享有所有权,但它实质上已经成为一种长期生存和福利社会保障的关系。公共房屋的名称是租赁,但承租人享有类似物权的财产权益。因此,在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应享有与产权人类似的物权。有权获得补偿配置,也有权提出意见、陈述、申辩、参加听证、选择评价机构。另外强调一点,如果被征收房屋是非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可以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分享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助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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