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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去职薪水应当正常结算至去职之日。《劳动法》第五十条限定:薪水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没理由拖延劳动者的薪水。《劳...
辞工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果两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辞工需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则可依据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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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想自动去职但无自动去职的,用人单位是不能克扣其薪水的,如果用人单位没理由克扣其薪水的,劳动者能够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薪水,有两个途径能够要求支付薪水: 1、劳动者能够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能够到当地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薪水。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能够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薪水。如果是以拖延薪水提议的解除劳动关系,还能够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优点:除了薪水外,还能够主张经济赔偿、两倍薪水等,并且通常都能够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流程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员工去职的当月薪水的核能算按照劳动者事实上出勤的天数除以应出勤天数乘以总薪水,用人单位不得违法克扣劳动的合法薪水。《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解决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两方商定,解决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限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诉讼讼。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商定和国家限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延或者未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能够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薪水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两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薪水。
商量不成,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赔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薪水准则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准则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限定及时足量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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