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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相关规定,以下九种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5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可以进行抵押,但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除非涉及转移占有的情况,否则可以办理抵押登记。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在部分地区开始试行这个办法,农村承包土地也就可以办理抵押了。
可以的,你现在的是大红本,你可以再去办理绿本,就是小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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