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采购中药材,应当索取和留存供货方的基本信息。...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药监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药监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滥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职权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和广告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从业行为监管不力、对投诉举报处理不力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业学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组织开展技能培训、信息服务等工作。
药监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和医疗器械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滥用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职权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和广告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不良从业行为监管不力、对投诉举报处理不力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33人已浏览
329人已浏览
2,137人已浏览
3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