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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名字需要房产所有权人的同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
房产证上加名字经过谁同意是要根据房屋是什么性质的共有来决定的,如果房屋是按份共有,则需要房产证上所有产权人的同意;如果房屋是共同共有,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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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加名字经过谁同意是要根据房屋是什么性质的共有来决定的,如果房屋是按份共有,则需要房产证上所有产权人的同意;如果房屋是共同共有,则需要房产证上占三分之二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
房产证上加名字是共有财产,“加名”实质上是增加房屋的共有权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产证上加名字需要房产所有权人的同意。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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