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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处理,或者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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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关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上牌的规定,对于4月15日前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当于4月29日前完成登记上牌,即自4月30日起停止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品牌型号的上牌登记工作。
电动自行车所有者应将电动自行车的废电池交给电动自行车生产者,由销售者处理,或者由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格的公司集中处理。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以更换等方式回收电动自行车的废电池,建立回收台帐,集中处理有危险废弃物处理资格的公司。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通过更换等方式回收废电动自行车。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制1名12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 (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
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15条关于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请登记上牌的规定,对于4月15日前购买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应当于4月29日前完成登记上牌,即自4月30日起停止现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品牌型号的上牌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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