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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加班少工资降低是被迫辞工吗

2022-03-02
因加班少工资降低不是被迫辞工。所谓被迫辞工,是指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法定过错,劳动者因此解除合同的情形,法律保护劳动者休息权,不提倡加班,对加班实行诸多限制,用人单位少安排加班是法律提倡和支持的。劳动者因为加班少从而导致工资降低,用人单位并无过错,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被迫辞工,没有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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