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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应当赔偿。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根据鉴定结果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照工伤赔偿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
先要求公司申请工伤,工伤不配合就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只要能提供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就可以到劳动局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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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后,应当由单位在一个月内申报工伤,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申报工伤,从受伤之日起一年内,受害人自己在一年内可以申报工伤,申报工伤后,申请做伤残等级鉴定,根据伤残等级鉴定级别,要求赔偿,如果自己不会处理,建议请律师帮你的朋友维权,可及时与我们联系,保护你的合法权益,老板躲也可以找到他,律师会有办法找他承担他应当承担的责任
职工对社保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社保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职工对社保部门的不属于工伤的决定没有异议,但认为用人单位有过错的,可到法院起诉追究单位过错方面的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按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治疗期间待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费用自理。 一、保持劳动关系人员的二次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保持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再次治疗,由工伤医疗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治疗期间待遇 保持劳动关系的,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已经退出劳动岗位,领取伤残今天的人员,按原渠道继续领取伤残津贴。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岗位人员二次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5——10级工伤职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终止了之前工伤保险关系。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对旧伤复发和再就业影响的补偿,不再享有以前工伤的待遇,旧伤复发费用应当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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