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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后二次工伤怎么办

2022-08-06
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按旧伤复发享受工伤医疗和治疗期间待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费用自理。 一、保持劳动关系人员的二次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保持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再次治疗,由工伤医疗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一)工伤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二)治疗期间待遇 保持劳动关系的,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已经退出劳动岗位,领取伤残今天的人员,按原渠道继续领取伤残津贴。 二、解除或终止劳动岗位人员二次治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5——10级工伤职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终止了之前工伤保险关系。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是对旧伤复发和再就业影响的补偿,不再享有以前工伤的待遇,旧伤复发费用应当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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