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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允许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
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与其协商达成一致后,可以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约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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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中主要是劳动者单方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第4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一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现在的知识经济环境下,商业秘密对企业的发展影响越来越大,甚至是不少科技类企业安身立命的根本。所以,有不少企业对员工实行保密协议。 但保密协议完全并不等同于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这里确认了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保密事项。同时第二款指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即员工离职后一定年限不能去竞争单位工作,这是竞业限制制度。立法者用两款规定,明确了竞业限制是保密的一种方式,而不是等同于保密制度。只有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才有竞业限制。
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签订保密协议有效。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保密协议是当事人就一方通知另一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方的书面或口头信息的协议。保密协议可以单独存在于劳动合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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