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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到劳动者离职之日止,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如果用工单位恶意拖欠或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的,劳动者可以...
1、在劳动报酬方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8条的规定,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则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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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劳动法》第十九条,会发现“劳动纪律”是应当具备的条款。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中,并无“劳动纪律”这一项,而该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其中“等其他事项”似给“劳动纪律”条款的约定留下了空间,此种认为亦在司法实践及律师业务中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认可,即采取“约定大于法定”,“约定绕过民主程序”的理解而允许“劳动纪律”作为劳动合同条款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
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薪酬总额组成的规则》(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薪酬总额由计时薪酬、计件薪酬、奖金、补助和补助、加班加点薪酬、特别情况下支付的薪酬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则提取员工教育经费,并依照计税薪酬总额和税法规则提取份额的规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持续运用。企业的员工教育经费提取、列支与运用有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则。 税收方面规则。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告诉》(财税〔2006〕88号)的规则,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运用的员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越计税薪酬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据此,企业员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计提基数为计税薪酬总额,计提份额为2.5%,一起要求只要在规则份额规模之内并且实际运用了的才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当年尽管按规则提取,如未实际运用完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依法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没有转正工资的流水,劳动者可以通过其他的证据来佐证事实。举证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通常需要的证据材料包括如下: 1,劳动者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 2,劳动者工作的相关标识,如工作信签,员工牌,员工服装等与公司相关的任何证明; 3,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 4,公司正式员工或领导与劳动者交流的资料,比如工作安排、书面通知、电子邮件的通知等等; 5,劳动者可以尝试与公司主管领导对话,然后录音,并将领导的名字在录音材料里面体现,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很难确认录音材料的真实性; 6,劳动者可以通过人证,其他离开公司的员工的证言,证明劳动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与公司有关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文件),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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