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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关于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

2022-03-20
依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薪酬总额组成的规则》(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薪酬总额由计时薪酬、计件薪酬、奖金、补助和补助、加班加点薪酬、特别情况下支付的薪酬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则提取员工教育经费,并依照计税薪酬总额和税法规则提取份额的规范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持续运用。企业的员工教育经费提取、列支与运用有必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和税收制度的规则。 税收方面规则。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告诉》(财税〔2006〕88号)的规则,从2006年1月1日起,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运用的员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越计税薪酬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据此,企业员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计提基数为计税薪酬总额,计提份额为2.5%,一起要求只要在规则份额规模之内并且实际运用了的才可在税前扣除;企业当年尽管按规则提取,如未实际运用完的部分不能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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