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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
需要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判断: 1、如果建筑物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或存在不具备办理抵押登记的其他情形的,则不享有优先权; 2、如果已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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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一、购房户在开发公司购买了新房,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现在房产证办理下来需要转现房抵押。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和《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规定,以预购商品房设定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按揭贷款抵押)的,当购房户办理房产证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县房产局)将预抵押登记转变为现房抵押登记,并向抵押权人(贷款银行)颁发《房地产他项权证》。 二、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时限为10个工作日。属特殊原因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登记时限。我局一直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理。2013年新“国五条”出台,以及每年新学期开学前和遇到开发企业集中办证较多,赶上二手房交易过户高潮,有时出现了服务中心窗口业务量大增、人手有限,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已同意将预抵押登记转现房抵押登记时限适度延长。
详情如下:神通广大(为甲)(的妻前夫是于二OO一年十月一日死亡有证明,此人是检察院要员,签了个二OO一年八月三十日预售合同,但签字不是本人平时办公字迹,有实物对照,妻子走一步,跟了公安局甲{的舅舅是中院院长},)他的预告登记在第一页最后一格,在这一个格里登记三个厅,划了两厅。别人登记时间是7月11日,在此页登记的人出庭做证说没登记过,也没买开发的房,此登记是假,第二页也是7月11日和12日,唯独甲的登记是7月24日和04年5月27日,并在此人预售合同上盖了O二年九月三十日才批准成立(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单位的公章。甲的预售合同时间是二OO一年八月三十日(此时此地还没批。实属无效合同。)O五年起诉我,法院几次开庭就以预告登记为由,将我的厅判给甲。中法行政案查明,他们预告登记违背程序,于二OO七年一月做出裁定。中法民事案没采纳,于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做出再终审判决,但不否认违背程序,可他买卖在先维持原判。随后法院执行局的就强行我三天后必须搬出,不搬就往外扔大厅的东西。我找帮我打官司那个售房人(为乙),乙说,买卖不破租赁,你再签份假合同,他就不能撵你了,我继续帮你打。可三天后,执行局的来了强行让我搬。不搬就雇人往外扔,丢掉不负责。我找乙,乙说此厅跟我没关系,我万般无耐真正跟甲签了合同交租金,我向乙索取我的不动产发票并录了音,乙仍不给。O八年我到高院立案,立案厅的说,再审的案子高院不予立案。我又找乙,乙不见我。O九年四月高院来了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我才知道乙立案了,于O九年九月十一日开了厅。我主张我的权利,亮出我所有证据和录音,乙否认她拿我不动产发票,并说录音不是她说的。高院办事员问是否同意和解,甲不同意,乙不同意,我也更不同意。让我们回去听信。一O年一月二日甲到我单位拉闸断电闹事,亮工作证扬言他有黑道白道,第二天又来闹,我报了警,并找了他的局长。甲到后院找了乙在车上呆了近四十分钟。年前听说甲和乙一起到高院撤诉了。乙一撤诉,肯定维持原判,我的房子又成甲的了。故,我想知道我能否立案?
房屋预告登记的办理流程为: 1、买卖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共同到当地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告登记。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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