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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协议的买方或者其他不动产权协议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权协议,为保障将来...
房屋买卖协议的买方或者其他不动产权协议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权协议,为保障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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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如下:神通广大(为甲)(的妻前夫是于二OO一年十月一日死亡有证明,此人是检察院要员,签了个二OO一年八月三十日预售合同,但签字不是本人平时办公字迹,有实物对照,妻子走一步,跟了公安局甲{的舅舅是中院院长},)他的预告登记在第一页最后一格,在这一个格里登记三个厅,划了两厅。别人登记时间是7月11日,在此页登记的人出庭做证说没登记过,也没买开发的房,此登记是假,第二页也是7月11日和12日,唯独甲的登记是7月24日和04年5月27日,并在此人预售合同上盖了O二年九月三十日才批准成立(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单位的公章。甲的预售合同时间是二OO一年八月三十日(此时此地还没批。实属无效合同。)O五年起诉我,法院几次开庭就以预告登记为由,将我的厅判给甲。中法行政案查明,他们预告登记违背程序,于二OO七年一月做出裁定。中法民事案没采纳,于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做出再终审判决,但不否认违背程序,可他买卖在先维持原判。随后法院执行局的就强行我三天后必须搬出,不搬就往外扔大厅的东西。我找帮我打官司那个售房人(为乙),乙说,买卖不破租赁,你再签份假合同,他就不能撵你了,我继续帮你打。可三天后,执行局的来了强行让我搬。不搬就雇人往外扔,丢掉不负责。我找乙,乙说此厅跟我没关系,我万般无耐真正跟甲签了合同交租金,我向乙索取我的不动产发票并录了音,乙仍不给。O八年我到高院立案,立案厅的说,再审的案子高院不予立案。我又找乙,乙不见我。O九年四月高院来了裁定,中止原判决执行,我才知道乙立案了,于O九年九月十一日开了厅。我主张我的权利,亮出我所有证据和录音,乙否认她拿我不动产发票,并说录音不是她说的。高院办事员问是否同意和解,甲不同意,乙不同意,我也更不同意。让我们回去听信。一O年一月二日甲到我单位拉闸断电闹事,亮工作证扬言他有黑道白道,第二天又来闹,我报了警,并找了他的局长。甲到后院找了乙在车上呆了近四十分钟。年前听说甲和乙一起到高院撤诉了。乙一撤诉,肯定维持原判,我的房子又成甲的了。故,我想知道我能否立案?
房屋预告登记指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者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限制债务人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取得物权而作的登记。如在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可以就尚未建成的住房进行预告登记,以制约开发商把已出售的住房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但根据规定,自登记之日起满两年,当事人还不行使请求权,该登记就会自动失效。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首次登记后,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经预告登记的商品房购房人入住二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首次登记的,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据市国土房管局介绍,新条例从维护权利人不动产权利出发,借鉴以往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成功经验做法,针对曾经出现的商品房入住满两年、开发企业没有办理首次登记的情形,赋予了购房人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权利。如果市民买房并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但开发商迟迟不办理首次登记,按照条例规定,只要房屋建成后验收合格,并实际入住满两年,房主凭预告登记的证明就可以申请办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了。建议您首先咨询房产所在地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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