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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时,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按照《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
第一种方法:协商解除 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之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之前,双方达成一致和平解决,签订解约协议即可。如果涉及到中介,那么需要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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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特定案件只能由特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管辖。专属管辖的显著特点是排他性,即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不得适用地域管辖的原则,当事人也不得自行协议管辖,外国法院更无权管辖。这些特定案件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占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如货物的装卸、驳运、理货等环节造成的污染港口、损坏港口设施所形成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所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④协议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一方面,当事人有一定的选择权;另一方面,选择权的行使必须遵从一定的条件。 ⑤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发觉自己对本案无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旷就实质而言,移送管辖只是对案件的移送而并不是将管辖权移送。为了避免法院之间的互相推谤,法律规定,受移送的法院原则上不得再行移送。 ⑥指定管辖。如果法院之间对某一案件的管辖认识不一致时,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1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情况不能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⑦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都享有管辖权的管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持有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时应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
合同解除后,违约一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无过错方积极损失的赔偿,还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损失即期待利益损失的赔偿,其结果是实现合同如约履行后的状态。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房屋升值部分在法律上应作为何种损失要求出卖人赔偿 首先来看,可得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通过合同履行而获得,由于违约行为发生而未实际发生的利益,具有未来性、期待性和现实性。可见,此时买受人实际获得的现实的房屋升值部分不符合可得利益的特点,不能作为可得利益要求出卖人赔偿。再看,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开始履行后,房价大幅上涨,升值部分的数额不仅是完全可以确定的,而且已为买受人实际享有。不动产需要返还时,此升值部分便在理论上从不动产中分离并显现出来,不应再依附着不动产返还给有过错的出卖人,而应该属于无过错的买受人在占有此房期间内所产生的自然孽息,其所有权人为买受人。被买受人实际享有的升值部分应该作为直接损失要求出卖人予以赔偿。当然,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赔偿房屋的升值部分,至少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买受人已交付了大部分房款,出卖人已将房屋交付使用; 2、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房屋需返还; 3、房屋自然升值,升值部分的确定需要由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
开发商是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如果开发商单独解除了合同,那么也会承担法律的责任,而且还要支付当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额,但如果是因房主有什么违法的行为,那么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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