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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
认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事故至少需要考虑以下要素: 1、目的要素,即以上下班为目的; 2、时间要素,即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 3、空间要素,即往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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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1。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合理的工作场所和住所、经常工作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合理的工作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合理的工作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下班。
1.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提供的居住地或者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2.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现在施行的《新规定》,对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判断是看绕道原因而定的。对于绕道的原因,实践中有因客观原因(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等)而绕道,也有因私事而绕道等多种情形。 因客观原因绕道的,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因私事而绕道的,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应当视为“上下班途中”,其他原则上不宜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前者如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等绕道,后者为下班后朋友聚会等等。 3.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途中。比如下班回岳父家接孩子的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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