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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下班途中遭受伤害,可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只有两种情形:1、上下班途中,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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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旅客交通、列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事故。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1。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合理的工作场所和住所、经常工作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合理的工作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内,在合理的工作途中,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的路线上下班,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上下班。
1.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要看该职工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是否是本人的主要责任! 2.上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就是看该事故是否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该事故不是该职工本人的主要责任(该职工本人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则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认定该职工的受伤为因工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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