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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发布(中办发〔2011〕2号)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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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需要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按规定更新后,可以通过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规范旧车处置。处置收入按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现在的单位用车处理规定如下: 1.职工外出就事,三公里以内,应首先选择公交车为首要交通工具。 在发票上要注明始点和结尾及所就事宜不然不予报销。其他契合条件的用车,一概挂号、记载、请求。 主管人员依重要性次序派车,不按规则处理请求者,不得派车。如公司车辆一时分配不开,到主管人员挂号请求同意后方可打车外出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具、设施不按规定设置统一标志、标牌的;(二)擅自中断营运或者改变营运线路,或者越线、越站营运的;(三)随意丢站、拒载、甩客,违反乘客意愿中途将乘客移交他人运送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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