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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
公章的印文要备案,适用要规范。项目章的使用相对风险更大,项目章的印文没有备案,一旦让法院看到你的项目章管理混乱,也就是不具备“排他性”,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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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一)严格车辆配备标准,实行编制管理,控制车辆保有数量;(二)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及时报废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辆;(三)严格车辆使用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四)严格车辆油耗标准,实行单车油耗独立核算,定期公布单车能耗状况;(五)严格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如果是土地出让合同的话。一、对等法律关系是指土地出让合同的契约性;1、土地出让合同是基于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而签订的。合同的一大特征就是在平等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以相互支付一定对价为条件自愿订立合同,亦即契约自由原则。2、在不违背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土地出让合同主体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3、土地出让合同除国家意志优越于民事主体意志之外,出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一定对等性,即出让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当事人应受到法律同等的保护,享受平等的权利并对等地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应依法进行赔偿。4、在法律适用方面,土地出让合同应遵守一些民事法律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要件的规定。二、不对等法律关系体现在土地管理部门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权。 1、从合同的签订来看,选择主体具有不对等性。在签订合同时,土地管理部门作为出让方可以依法律或职权,根据需要通过直接磋商、招标或拍卖的方式选择适当的当事人。而土地使用者则缺乏选择权,只要确定想使用某一地块,只能与该地块所在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无权选择出让方。 2、从合同的内容来看,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3、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双方的地位不对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以后,出让方—土地管理部门有权指挥和监督受让方履行合同;4、从权利的救济途径来看,双方享有的权利不对等,土地出让合同的违约责任具有行政性和补偿性。如有帮助,请采纳!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按有关程序决定是否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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