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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因安全等原因需要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公务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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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一)严格车辆配备标准,实行编制管理,控制车辆保有数量;(二)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及时报废高耗能、高污染的车辆;(三)严格车辆使用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四)严格车辆油耗标准,实行单车油耗独立核算,定期公布单车能耗状况;(五)严格车辆定点加油、维修、保险制度,实行统一管理。
1、合同专用章由财务部专人保管,任何部门、人员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违反规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负责;发生遗失,应及时报告处理。 2、凡在授权范围内洽谈的合同,经总经理同意方可成立。经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后,在财务部盖章,并严格按照登记手续进行登记备案。 3、未经总经理批准,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审核、签字或者空白合同上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否则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4、凡私盖合同专用章或利用合同专用章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给予严厉惩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警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制止和纠正警用车辆违法行驶行为,依据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和《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使用管理规定》,省公安厅近日出台若干意见,对公安机关警用车辆的使用管理工作作出了进一步规范。警用车辆号牌严禁转借和挪用、套挂。在车辆使用方面,全省公安机关都将严格执行警用车辆准驾证制度。对无准驾证驾驶警用车辆的,一经发现予以扣车,并追究车辆使用单位责任;超范围发放准驾证的将责令收回,追究发证部门的责任;无准驾证或非发放范围持证驾驶警用车辆造成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在驾驶公安机关警用车辆时,除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这五种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规定的任务外,警用车辆的超速行为一律按照道路超速违法行为由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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