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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等于工作年限乘月工资;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等于工作年限乘月工资加医疗补助费;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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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基数就是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赔偿金最高不超过24个月。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基数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劳动者本人月平均工资,没有12个月和24个月上限的限制。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标准: 1、协商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伤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工资,重病加50%,绝症加100%) 3、不能胜任解除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观变化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5、经济裁员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6、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的50%)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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