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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合同里约定违约条款,则可以主张开发商赔偿损失。 2、如果合同没有具体约定违约事宜,则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
根据你提供的合同文本你的付款义务(也就是合同乙方)在先,合同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乙方余款付清后”甲方才有合同约定的义务帮助乙方过户。 所以你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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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和开发商签订的购房订单虽然没有冠以购房合同的标题,但如你所述,准备购买的房屋具体位置、单价以及买卖双方均在订单中得到确定,你也预交了百分之八十的购房款,并且该房屋在2006年就已修建完毕,你和开发商之间关于购房合同的主要条款已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律上可以视为你们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开发商以加价为签订正式合同的条件,在物价局答复不能涨价的情况下又拒签合同导致你不能及时获得房屋,开发商已构成违约,可以要求开发商按定单约定履行合同及时交房,或者要求开发商退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2、如果开发商确实没有取得销售房屋的许可证,开发商应当对你承担合同责任,退款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3、因此事属于民事问题,至于其他购房户为什么在不增加价款的情况下得到房屋,这属于开发商与这些购房户间单独的民事协商,不牵扯到你与开发商之间的纠纷解决。你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可以相关的法律途径来解决。
你描述的情况,我认为还不能够从撤销买卖合同的角度来考虑。1、房子的市场价320万,不是权威的评估机构来评估的,只是中介估的市价,和成交价220万之间还还在不低于30%的范围内。明显以不合理的低价买卖才是可撤销的买卖关系,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还没到可以撤销的程度。2、房子当时已经实际过户,并且现在房子已经根据国家的拆迁政策拆迁了,补偿款也是根据政策来分配的,个人认为,这个房屋买卖的事情就已经结束。至于房东和债权人的借贷行为,与你无关,在你和买卖合同签订时,你如果完全不知道对方的实际情况,就可以认定是善意的买受人。3、如果这次你给了钱,还了房东欠的100万,以后其他债权人也仍然可以找你打官司。所以,你现在需要做的是,不用理会债权人和房东,如果对方有问题,让他去法院起诉。起诉的过程很麻烦,并且以我的个人经验来看,法院不一定支持买卖合同被撤销诉求。
如果出卖人赔付双倍定金仍然不能弥补买方的损失,买方可以要求按照自己实际承担的损失来要求赔偿金额。比如买方交付了5万元定金,此时房价上涨了30万元,出卖人只同意赔付10万元,买方可以按照自己实际损失30万元来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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