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一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一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一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一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割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的相关法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离婚财产分割中需注意事项庭审中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于结婚登记前三天由李某出面购买了位于津市市某小区的房屋,首付款37800元中杨某父亲出资8000元,李某母亲出资30000元。婚后原、被告以该房产作抵押向中国银行贷款付清剩余房款,办理了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所有人为被告李某。现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但对该房产的归属问题未能达成一致。该案的承办法官认为,根据最新出台的《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现查明原、被告诉争的房屋首付款有双方父母的出资,剩余款项的履行义务亦是在婚后,故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因原告未主张房屋所有权,因此该房由被告居住并归被告所有为宜,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中应考虑到婚前双方父母出资比例,故法院最后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给付原告房屋折价补偿款7万余元,于判决生效后90天内一次性付清。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36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105人已浏览
9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