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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期间,没有在岗职工同样的月度奖金,合理吗?

2021-01-19
已经生了小孩的朋友,更关心产假期间的待遇问题:“根据2016年4月1日执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假女职工应享受与在岗职工同等待遇,但是单位人事部门答复产假女职工没有在岗职工同样的月度奖金。请问这是否合法合理?”   对此,市卫生计生委的答复是: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休假期间的月工资按照不低于休假前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但不得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劳动用工自主管理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休息休假进行了规定。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侵害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相关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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