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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生:开发商无理由延迟交房,且在买受人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等。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收房是指房屋竣工后与开发商办理交接...
以下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一、开发商擅自变更商品房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2、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 三、房屋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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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相关法规,消费者遇到下列情况之一可不收楼: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三个月交房的; 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 4.开发商经批准改变房屋结构未经买家认可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5.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 6.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能拒绝收房的情况有: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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