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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可以拒绝收房: 一、开发商擅自变更商品房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2、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 三、房屋未...
如发生:开发商无理由延迟交房,且在买受人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房,房屋未通过竣工验收等。购房者可以拒绝收房。收房是指房屋竣工后与开发商办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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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只要卖方交付的房屋符合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一般为规划验收和消防验收),业主不应拒绝收房。业主也不能简单的以质量瑕疵为由,拒绝收房,否则视为卖方已经交付。但如果存在下面10种情形,可拒绝收房:1、不具备小区道路畅通,已接通水、电、燃气、暖气的条件的;2、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3、不提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的;4、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迟交楼,经购房人催告后超过3个月交房的;5、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中约定的配套环境的;6、开发商经批准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未经买家认可的;7、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门房屋面积实测数据的;8、合同没有约定,且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9、经符合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核验,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的;10、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拒绝收房: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经购房人催告三个月以上交房;3、开发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4、开发商未经买方批准改变房屋结构;5、合同未约定,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的误差绝对值超过3%(不含3%),可以拒绝收房,解除购房合同;6、经合格质量检验机构核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8、不具备社区道路畅通、水、电、气、暖气连接的前提;9、不能提供有资质的测绘部分房屋面积的实测数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验收合格;2、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3、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二)买受人收到出卖人的交付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1、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屋;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本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4、如果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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