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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拒绝收房

2021-11-30
1、未取得《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的;2、开发商无故比原合同约定延期交房,经购房者催促三个月以上交房的3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开发商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合同约定的配套环境4、开发商未经买方批准改变房屋结构的;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结构类型、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的变化,以及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的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变更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5、合同没有约定,房屋实际交付面积比原合同规定的误差绝对值超过3%(不含3%)的,可拒绝收房,并解除购房合同;6、经合格质检机构核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依据: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实确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7、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和使用。

相关法规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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