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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违约金的数额,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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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居间合同中会约定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会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几日内应当到中介公司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但很多纠纷就产生于这一阶段。主要原因是虽然定金已付,但一方不想继续交易,又不想承担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2、在出现以上情形时,要注意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具体步骤如下: (1)在居间合同约定时间到中介公司,并要求中介公司出具对方不在约定时间签订买卖合同或提出不合理要求造成不能签订买卖合同的书面证明。 (2)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指出由于对方未按约定时间签约或造成买卖合同不能签订已构成违约,给出对方一个签约的宽限期,要求对方在该期限内签约,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并将书面通知复印留存,将原件挂号寄送给对方,如无对方地址可寄到中介公司转交。 (3)在宽限期规定的时间再次到中介公司,如再不能签约,再次要求中介公司出具证明。
解除中介买卖中介合同有: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终止合同的原因发生时,终止权人可以终止合同,但应当依法通知对方。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主要看是否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表现。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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