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有四种: 一是协商解决 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同时也是在解...
劳动争议的时效是一年,即《劳动法》第82条所划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纠纷处理的方式: 1、双方当事人自行或委托工会、律师等他人进行协商解决。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地区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外地劳动力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向所在区县的外地劳动力劳务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阶段,提起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撤诉,也可以与对方达成和解。 4、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5、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通过12333电话、劳动保障服务网或直接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劳动者可以就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权利的以下行为,选择申请仲裁或劳动监察处理: (1)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且已经依法进入劳动保障监察程序,劳动者就相同请求事项又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处理申请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不再重复处理;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进入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劳动者权益协调程序包括了申请调解、受理调解以及实施调解等等。调解成功的,双方的矛盾得以解决,权益也很好地得到了维护,如果调解不成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表示不满的,才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劳动者应了解各种维权渠道,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而无法维权。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主要是依据《劳动部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amp;lt;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amp;的通知》(劳办字(1992)22号)及两个附件,即附件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6号文件)、附二是1992年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的《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根据这一办法,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两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受理费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主要内容包括:鉴定费、勘验费、旅差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办法》对受理费有明确的规定,各地一般都会遵照执行;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费则没有明确规定,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取处理费的标准高低不一,并不完全一致,但大多是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固定标准收取数百元的费用,有争议金额的实行累加收费。以广东、浙江为例,《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如果劳动者确有经济困难的,可以减免。浙江省没有对劳动仲裁作出统一的规定,一般收取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的标准为:没有争议金额的,按申请人数收取,具体为:3人以下的,收20元;4人至9人的,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收50元。有争议金额的,依照有关规定按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案件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按照目前的做法,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最少要交纳520元的费用,数百元的费用对处于劳动争议中的弱势群体——普通劳动者来说,是个不小的负担。而相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门槛显然偏高。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费用不超过50元。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两部门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属于国家审判机关,一切经费由财政拨款,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个由劳动关系三方代表组成的机构,在仲裁活动中,所有活动经费开支政府财政没有任何补贴,全靠收取仲裁费解决,因此用收取仲裁费缓解办案、取证、调查经费的不足,就成了必然选择。
在劳动者和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时,如果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有效,即劳动者仍在公司工作,那么公司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如果在拖欠工资争议发生时,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仍然存在,并且劳动者仍在公司工作,那么公司不得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工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了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那么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该主张。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4人已浏览
17人已浏览
12人已浏览
1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