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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房产,属于婚前财产,该房屋归你,但就婚后还贷部分,属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故若离婚,须就还贷部分的一半补偿给女方;第二个房产,婚后购...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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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前夫与债权人的借款关系,其本身就有问题,就是属于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实则上受贿。真实的借款关系除了借条还需要有转账凭证,刑事已经认定受贿事实,不应该作为借款性质认定。不是真实的借款关系,你前夫都不应该承担,更谈不上你。法院判决有值得争议的地方。 2、退一万步说,是债权债务,婚前就存在的借款事实,婚后补的借条,这个不能算是共同债务。 3、就算是婚后形成的,刑法确定为非法债务,并非用于家庭,你也没有参与,你没有偿还义务。 无论从哪方面来看,你都没有偿还义务。
凭现在的证据,要求法院确认所有权属于你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这里面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物权关系,一个是债权关系。房屋权属以登记为准,现在房屋登记为共有,法院就推定为共有。至于对方未还贷问题,是你、他(她)和银行之间债权债务问题,并不影响其所有权。贷款合同上写的是你们两个人的名字吗?如果是,按以下方法解决:方案一: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平等偿还贷款的义务。方案二:停止还贷,由银行将房屋拍卖,然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分担你已支付的贷款。如果拍卖所得偿还完贷款还有剩余,你还可以赚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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