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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三期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结束.不需要续签。...
不可以解雇合同期满的怀孕女工,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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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职工怀孕的,不得依照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职工是在医疗期或者怀孕的,即使合同期满也不得终止,而是相应延长至该情形消失为止。
1、是部门遣散还是公司遣散?原则上单位不可主动提出解除的,但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孕期不可以被裁员。 2、既然你本人认定可以结束劳动关系的话,那么关键在于劳动关系解除的方式上。原则上这种情形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关系解除”。然后双方对涉及的补偿问题进行协商。 3、赔偿的要素在于单位违规。如果此事你认为单位是错的,那单位只须纠正错误即可(恢复劳动关系),不存在补偿或赔偿。如果你接受单位的意见的话,那么可以与单位协商给予相应补偿即可,至于补偿的标准在于双方协商的结果。 4、正常情况下,你的补偿费用在1-1.5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前2个月的工资),包括奖金额。社保是国家法定缴纳的,单位有义务足额缴纳,但不可直接向个人支付。另外要求赔偿“三期金”没有依据,既然合同终止了,对方不再对待发生的产期、哺乳期的福利承担责任。
女职工孕期合同期满,顺延至哺乳期满,出勤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违法,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劳动法》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十六条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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