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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的制定工作于1993年开始启动,先后经历了国...
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概念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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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二)扩大采用公开竞价出让建设用地的适用范围。 (三)使用期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住宅与非住宅区别对待。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项目转让时,应当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转让房地产的条件。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出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也只有出让合同成立,才允许转让;要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一定开发规模后才允许转让。这里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属于房屋建设的,实际投入房屋建设工程的资金额应占全部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二是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方可转让。上述两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转让房地产项目。这样规定,其目的在于严格限制炒买炒卖地皮,牟取暴利,以保证开发建设的顺利实施。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应具备的条件。对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项目,要转让的前提是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经审查除不允许转让外,对准予转让的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由受让方先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第二种是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转让房地产,但转让方应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作其他处理。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1、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2、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3、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4、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5、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6、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文可知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一起转移,即房随地走;同时其权利义务也一并转移。当我们遇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问题时需要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做出正确决策,避免由于不懂相关法律而被坑害的情况发生。对于处理转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和建筑物的关系使用的是一同处分原则,即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属于一个人。
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是指依法对一定土地加以利用并取得收益的权利,是土地使用制的法律体现形式。土地使用权是与土地所有权有关的财产物权。土地使用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对土地的实际使用,包括在土地所有权之内,与土地占有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并列关系;广义的土地使用权是指独立于土地所有权能之外的含有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不完全处分权的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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