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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间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居间人是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报告信息机会或提供媒介联系的中间人。居间人本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
第三人履行不一定是担保。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担保合同的,则债务人不履行时,第三人履行是担保;但如果是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则不属于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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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总体上可以分为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所谓原告型第三人,是指享有诉权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而是参加到他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有: 1、行政处罚案件中未提起诉讼的共同被处罚人。 2、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行为进行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被侵权人。 3、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决案件的当事人。 4、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中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另一个可以作为第三人。 5、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服行政机关处分其土地的行为提起诉后,该土地的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6、根据《最高法院行诉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服其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占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被告型第三人是指其诉讼地位相当于被告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 1、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行政机关。 2、与行政机关共同署名作出行政行为的非行政机关。 3、复议机关或作出行政行为的原行政机关。 证人型第三人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要作用是协作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第三人。主要有: 1、与原告的被查处行为有批准关系的行政机关。 2、被行政机关赋予某种权利或资格的公民或组织。 3、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产品不合格或容量不足,对其进行查处的,该产品的生产者应作为第三人。 4、行政机关认为经营者经销的散装产品份量不足对其进行处罚,则该经营者使用的度量衡等标准器具的生产者可作为第三人。可以说不同类型的诉讼案件中对第三人的规定都是不太一样的,其中行政诉讼第三人主要就是上述几类,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具体就分为了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和证人型第三人。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建议可以好自己而来的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由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又称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保险人为保险标的出具的付款担保中,通常都包括被保险人应承担的部分,也就是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出具其自负责的担保证明,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做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债务人向担保人作出清偿。它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有可能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
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参与原被告、被告已经开始的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通知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确定第三人资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是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尚未作出最终裁决或者裁判的;(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目的必须是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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