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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为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我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第三人在为债务人作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又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叫反担保,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当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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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规定了不同于不动产的规定。不动产抵押权生效要件是登记,而建船舶物权抵押,由于体积、价值的高昂,双方一旦签订合同,抵押权即设立。 其次,善意第三人是指对该动产享有物权的人。因为第三人不知道该动产存在抵押,第三人通过合法的形式获得该动产所有权后,该动产的抵押权就不能对抗这个善意的第三人。 最后,抵押权是一个担保物权,是为了保护你的债权在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抵押物来实现你的债权。当没有办理抵押登记,而第三人又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价格,第三人就获得了该动产的物权,你的抵押权就不能在向该第三人主张。
第三人履行不一定是担保。如果当事人之间订立了担保合同的,则债务人不履行时,第三人履行是担保;但如果是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转让债务的,则不属于担保,是合同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不能。担保人还债后可以要求反担保人追偿。反担保人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为了防止债务人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下落不明或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却无法得到有效的追偿,而再设置的一个保证担保人追偿权的反担保人,来对担保人的追偿权有效行使进行担保。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可向债务人追偿,也可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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