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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可以作为第三人诉讼吗

2021-11-24
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参与原被告、被告已经开始的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也可以通知仲裁委员会参加仲裁。确定第三人资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是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者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尚未作出最终裁决或者裁判的;(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法律利害关系;(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目的必须是维护自己的合法劳动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相关法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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