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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即使合同到期也必须延续到三期结束,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应该按双倍补偿标准进行赔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哺乳假6个半月,按本人工资80%支付,延长期间70%支付。6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支付。本人工资是指根据女职工请产前假或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际工资(不含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的。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如果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实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给婴儿哺乳,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实际情况酌情延长哺乳假期,但不得超过一年。在此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支付(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80%)。《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规定,有一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包括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胎出生时,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本单位往返哺乳时间计算为劳动时间。
哺乳期工资计算 1.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2.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3.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4.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5.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7.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8.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9.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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