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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专有部分面积和建筑物总面积,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 (二)建筑物总面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人数和总人数,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认定: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房屋买卖交房条件认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房。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房。
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订立合同目的落空后,守约方如要达到合同履行后的利益状态,须以当前市场价购入或卖出房屋。但房地产市场是波动的,导致当前的房屋市场价和订立合同时双方约定的房屋价款之间存在差价,该差价在双方订立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应认定为守约方的期待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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