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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法条的设定来看,所支持的双倍只是从“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到“不满一年”这11个月,之所以会限定这一区间并不是全无道理的,理由一是因为对用人单位的惩罚不能完全没有限度;理由二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已经通过其他条文来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满一年后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那就没有必要再去追究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合同的必要性了。另外需要指出的是,11个月的双倍工资性质上还是属于劳动报酬,而拖欠劳动报酬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如果合同终止的,则在终止后的一年内提出,均是支持的。
有上限。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可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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