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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拍卖、变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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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变价处理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则以不低于前两种变卖方式定价的2/3确定价格。税务机关实施变卖前,应当在办税服务厅、税务机关网站或当地新闻媒体上公告,说明变卖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新旧程度或使用年限、变卖价格、变卖时间等事项;登出公告10日后实施变卖。税务机关实施变卖10日后仍没有实现变卖的,税务机关可以重新核定价格,再次发布变卖公告,组织变卖。再次核定的价格不得低于首次定价的2/3.经过二次定价变卖仍未实现变卖的,以市场可接受的价格进行变卖。
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如下:1、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3、保留价格确定后,根据这次拍卖的保留价格计算,拍卖所得价格在偿还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后没有剩馀可能的情况下,必须在实施拍卖前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申请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必须允许,但必须重新确定保留价格的重新确定的保留价格必须大于该优先债权和强制执行费用的总额。按照定金规定流拍的,拍卖费用由申请执行人承担。4、执行人应对拍卖财产的权属情况、占用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做好拍卖财产现状的调查记录,或收集其他相关资料。5、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6、当事人双方和有关权利人约定出售财产的价格时,没有按约定价格出售的约定价格,但有市场价格的,出售价格不得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场价格,但价值很大。价格难以确定的,应委托评价机构进行评价,按评价价格出售。如果不能按估价出售,可以降价出售,但最低销售价格不得低于估价的二分之一。
对抵税财物经鉴定、评估为不能或不适于进行拍卖、变卖的,税务机关应当终止拍卖、变卖,并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对抵税财物经拍卖、变卖程序而无法完成拍卖、变卖实现变价抵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抵税财物返还被执行人。抵税财物无法或不能返还被执行人的,税务机关应当经专门鉴定机构或部门鉴定或公证,报废抵税财物。被执行人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和应支付的费用,由税务机关采取其他措施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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