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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等,征税范围在这些地区内的土地使用人均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
根据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015号),共有土地使用权应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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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缴纳与否,不是以纳税人使用土地为条件的,而是以是否具有使用权为条件。该私营企业应该按照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来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该条例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特例,均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纳税人只有使用权,因此土地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纳税人也只是定义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至于存在土地使用承出租关系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也就是承租人为纳税人;二、纳税人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免交土地使用税;四、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纳税单位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承租方不再承担其他税费。
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方法以及相关条款如下: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如果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则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则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计量标准为每平方米。 对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有以下三种方式: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量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2)如果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则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3)如果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则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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