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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等,征税范围在这些地区内的土地使用人均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
应当由使用方缴纳。 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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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单位无偿使用股东房屋办公,其占地应由股东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土地是由出租方来缴纳,这个是《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具体来说,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都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但在实践中,很多出租方都在合同中约定由承租方来缴纳,这个是商业行为不是法律行为,对税务机关的执行没有约束力,如果合同中约定承租人缴纳,那由出租人先缴纳后再向承租人收取。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正确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方法如下: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根据不同的情况,计税面积会有所不同: 1. 如果纳税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那么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2. 如果纳税人尚未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持有其他土地使用证明材料,那么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土地权属文件上载明的土地面积为准。 3. 如果纳税人缺少土地权属、面积资料,可以自行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4. 对于多层建筑物,土地使用税的应税面积以产权证上注明的占地面积为准。如果产权证上未注明占地面积,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拥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 ÷ 总建筑面积)* 总占地面积。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证明材料的适用范围是不同的,具体计算方法也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在缴纳土地使用税时,应仔细阅读相关法规和规定,并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1、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务部门部分税种纳税期限和纳税限额的通知》(苏地税函[2006]47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应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2、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新征用的土地、区分耕地与非耕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取得的土地属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权至再次变更该项土地权属期间按照规定税额缴纳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次月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使用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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