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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土地使用承出租关系的,应如何缴纳土地使用税?应如何缴纳??

2022-01-24
土地的所有权属于特例,均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纳税人只有使用权,因此土地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纳税人也只是定义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至于存在土地使用承出租关系的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也就是承租人为纳税人;二、纳税人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免交土地使用税;四、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纳税单位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承租方不再承担其他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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