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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但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工资也可按月或按周支付。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特定工作的劳动者,用人...
工资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但是实行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周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工资也可以按月或按周发放。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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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的规定如下: 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法》中没有待岗的概念。所谓待岗,是指职工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离开原岗位,并且暂时不安排新工作岗位的情形。 关于员工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根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期支付工资。(二)实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资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年终或者考核周期届满时结算并付清。(三)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照计件或者任务完成的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每月预付部分工资;结算周期超过一年的,应当每半年至少结算一次并付清。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预付的部分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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