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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是如何界定的

2022-04-15 4,325人已浏览
  • 覃程律师

    覃程律师专职律师

    湖北五经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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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同时满足下面四个条件,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就属于非法向公众吸收资金,就构成非法集资: 第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向社会进行公开宣传,并且途径多样,比如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 第三,向公众承诺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内,用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第四,吸收资金针对的是社会公众,也就是社会中不特定的对象;如果没有进行公开宣传,是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吸收资金的,就不属于非法集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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