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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界限如何划分?

2024-11-08
一、若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论是无权部门还是超越权限的部门批准集资,集资者即不具备集资的主观资格。 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其他形式偿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除货币形式外,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也可以作为还本付息的形式。 三、向公众筹集资金,这里的“公众”指的是社会公众,而非特定少数人。 四、通过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实质,犯罪分子常与投资人(受害者)签订合同,使其看起来像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此最大限度地实现筹集资金的最终目的。 若满足上述四个条件,即构成了非法集资。而若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则不属于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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