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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是企业调岗的常见理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
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是不能随意调岗的,可以协商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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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部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 (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如果调岗与上述相反的情况下,员工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不称职工作是企业转岗的常见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额外工资后,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本条件规定,企业有权在员工不胜任现有岗位的前提下单方面转岗。但是,单方面转岗的权利并非不受限制。企业在经营不称职转岗时,应掌握:(1)用人单位应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称职现有岗位,即劳动者不能按照单位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同类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在实践中,需要用岗位说明书、目标责任书等文件来证明(2)调整后的岗位应适应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和技能,并保持一定的合理性。
员工试用期不能胜任转岗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调整岗位。试用期职工不能胜任,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本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是否解除合同是用人单位自主权,调整岗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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