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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外墙面若是属于公共分摊部分,那么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根据我国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因为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是享有共有和共...
住宅小区外墙面所有权归业主共有的,并不单独属于某一个业主专有部分。因为该墙面属于公用设施,其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对于该部分共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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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开发商之前设计好的在小区内归物业公司所用的房屋,应是该全体业主所有的,所有权隶属小区内全体业主。物业公司无权买卖该房屋,也无权随意改变房屋用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隶属业主共有,但隶属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隶属业主共有,但隶属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隶属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隶属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需要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商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隶属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公司的认可后,按照限定解决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增加专项维修资本,也能够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不得私行占用、挖掘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有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公司的认可;物业服务公司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认可。业主、物业服务公司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商定时限内恢光复状。
住宅小区外墙面若是属于公共分摊部分,那么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的。根据我国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是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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